二、质量规定 (1)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黄 金,必须符合国标GB/T4134-2003,其中金含量不低于99.95%。 (2)外型及块重。交割的黄 金应为锭,每块金锭重量为1000克或3000克。 (3)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±1%,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±0.1克。 (4)每一仓单的黄 金,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、同一牌号、同一注册商标、同一质量品级、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。 (5)每一仓单的黄 金,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,须附有生产者出具的质量证明书。 (6)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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